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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掌投教特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夏雪普及证券法知识

发布人: 点掌投教基地 发布时间: 2021-02-22 15:26:08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及利息损失。短短十余年时间,国内出现了一批又一批股票成功获赔的案例,这些股票**成功的消息给广大中小股民希望,**是股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那么,投资了哪些股票可以索赔呢?股票索赔的条件是什么?股票索赔的过程又是怎样?为了帮助普通投资者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普及新《证券法》相关内容,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雪女士来一一解读。

      夏雪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所,并在期间被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工作。她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并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她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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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夏雪律师分享过往案例

      四种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情形

      夏雪律师介绍道,《证券法》与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若干规定》,有四种情形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首先,是虚假记载,也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其次,是误导性陈述,指的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再次,是重大遗漏,指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最后,是不正当披露,也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夏雪律师表示,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该符合首次性、警示性、相关性,根据以往案例,下面几个日期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揭露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处罚决定书公告日;全国性媒体公开揭露报道日;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等。

      夏雪律师介绍,法院认定揭露日实质判断标准包括:首次性——全国性媒体或指定媒体公开;警示性——对投资者起到了足够的风险警示作用;相关性——股票价格发生异常下跌,与证监会行政处罚书认定的结果一致。而有索赔资格的股民,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实施日——揭露日之间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

      最后,点掌投教提醒各位投资者,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但关系到普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风气。近年来,证监会加大打击虚假陈述的力度,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也开始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点掌投教将会继续邀请更多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的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为投资者**专业的公益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介绍。

嘉宾介绍:

夏雪  至合律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加入至合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就职于上海****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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