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互动 满意度调查 意见反馈

【5.15投资者保护日】五洋债欺诈发行已宣判

发布人: 点掌投教基地 发布时间: 2021-05-26 10:41:12

近期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宣判,主承销商、会计所、律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五洋案始末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海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及付息资金,发生回***,“15五洋02”触发交叉**。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https://file2.aniu.tv/2021/05/26/bcaf1ddf5bec96d95a610674bc660472.png

证监会认为五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三、五洋建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

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15五洋债、15五洋债02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购入15五洋债(代码:122423)、15五洋债02(代码:122454)的债券持有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我们联系,**相关的索赔事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