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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新证券法职责 发挥投保功能

发布人: 点掌投教基地 发布时间: 2020-03-19 09:39:06

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其中的“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利器”。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关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回顾过去的2019年,A股“黑天鹅”事件频发:昔日的大白马“双康”财务造假、獐子岛的扇贝有多种死法、暴风集团实控人违法违规被抓、深大通公然暴力抗法……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据证监会官网公开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较前一年增加5份。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13份。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多达55宗,占比超过40%;涉及信披违规案件有29宗,市场操纵案件14宗,从业人员炒股案件9宗。此外还涉及关联交易、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 

随着A股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1.6亿,保护广大投资者群体的权益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监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为此,腾讯证券特发起#3·15投资维权在行动#活动,特别邀请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董事长郭文英,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 

郭文英表示,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其中的“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利器”。目前,投服中心正在集中精力研究广大投资者“默示加入”情景下的知情权或者授权、投资者在何种环节“明示退出”及后续安排。 

除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外,郭文英提到,新《证券法》还包括了不少亮点: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投保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时不受《公司法》有关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将强制调解上升至法律高度等等。 

而对于投服中心在提供相关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郭文英给出了一些具体数据:截至2月底,投服中心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公开发声、联合其他机构行权等方式,共计行使股东权利3300余次;调解成功6300多起纠纷,投资者获赔金额近21亿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接受9家法院委托投资者损失计算,涉及14家上市公司,为3000名投资者核定损失3亿多元。 

郭文英提到,目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行权意识不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主动行权少,且在信息、资金、法律意识等方面处于弱势,维权意愿不高、维权能力不足。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郭文英表示,投服中心将继续积极行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方向包括联合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行权、建立全国性纠纷调解组织、稳妥推进证券代表人诉讼等。 

以下为采访实录: 

腾讯财经: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大亮点之一在于增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其中“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被市场热议,是否会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一大“利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难点?投服中心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郭文英:新《证券法》通过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的形式,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出法律规定,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将对违法上市公司尤其是直接责任人个人产生有效震慑,为投资者开辟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之路,创新的维权方式有助于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题,可以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利器”。 

任何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从制定到落地实施,都会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题。证券代表人诉讼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具体诉讼业务规则未出台的问题。对投服中心来讲,作为代表人的投保机构的权利义务、投资者筛选、如何建立高效的赔偿执行机制等内容还未明确。 

目前投服中心正在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制定中心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业务细则;集中精力研究广大投资者“默示加入”情景下的知情权或者授权、投资者在何种环节“明示退出”及后续安排,投保机构案件选取标准,在适当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优化损失计算系统,发挥证据核定优势,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同时,投服中心还将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腾讯财经:除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外,新《证券法》为解决投资者维权难顽疾还有哪些亮点?  

郭文英:总的来说,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上最大的亮点在于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投资者保护”专章包括第88条到第95条共计8条的内容,每一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除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外,还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投保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时不受《公司法》有关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将强制调解上升至法律高度等等。可以说,新《证券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法治化的维权渠道,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腾讯财经:2 月17 日,中国结算公布的数据显示,A 股投资者数量首次破1.6 亿。面对如此庞大的投资者群体,投服中心在提供相关服务方面面临哪些困难?投服中心在提升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等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今年会有哪些新的工作计划? 

郭文英: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新时代资本市场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核心要义。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作为投保大格局里的重要一环,投服中心自2014年成立以来,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以投资者教育为基础,持股行权、纠纷调解、维权诉讼等工作机制来保护投资者保护合法权益的“投服模式”,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水平。 

一是持股行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投服中心定位股东身份,通过市场角度,运用法律手段,践行积极股东主义,积极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不断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截至2月底,投服中心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公开发声、联合其他机构行权等方式,共计行使股东权利3300余次。 

二是纠纷调解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投服中心全面落实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建立覆盖全国,涵盖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全领域、全类型的纠纷调解网络。截至2月底,投服中心调解成功6270多起纠纷,投资者获赔金额达20多亿元。 

三是诉讼维权强化法治保障。投服中心持续推动完善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提起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案、首例股东诉讼海利生物案、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推动的“追首恶”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实践和认可。截至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接受9家法院委托投资者损失计算,涉及14家上市公司,为3000名投资者核定损失3亿多元。 

四是两大特色投教活动形成品牌效应。投服中心与央视财经频道合作举办两届《股东来了》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与中证协、中期协、中基协、中上协等联合举办两届投服论坛,形成了两大特色品牌。此外,投服中心联合交易所、各证监局、协会、媒体等,共同开展了投资者大讲堂全国巡讲等活动,不断营造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尽管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还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不尊重、不敬畏投资者,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中介机构适当性责任、服务投资者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就中小投资者而言,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行权意识不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主动行权少,“用脚投票”多。与机构投资者、大股东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法律意识等方面处于弱势,维权意愿不高、维权能力不足,维权难、维权贵的现象还存在。中小投资者“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还没有深植于心,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文化尚待形成。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保护和服务工作,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救济需求,2020年,投服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监会工作安排,按照资本市场“人民性”要求和“为民 奉献 专业 引领”的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个总目标,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一是联合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行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助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二是完成全国性纠纷调解组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挂牌成立工作,发挥纠纷调解主力军作用。探索创新“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效力保证”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机制。三是稳妥推进证券代表人诉讼,丰富股东诉讼、操纵市场支持诉讼等案件实践,探索研究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四是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投资者教育,举办第三届《股东来了》和第三届投服论坛,持续提升影响力,尤其是要加大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腾讯财经:投服中心一直强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如何看待调解和诉讼之间的关系? 

郭文英:诉讼和调解是证券期货纠纷化解的两种不同方式和途径,都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特色,各有优势。从实践来看,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周期较长。而调解具有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的、公益性的纠纷化解手段,正逐渐成为证券期货纠纷化解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投服中心与各地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与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了“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在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腾讯财经: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投服中心在调解此类纠纷时的有哪些做法? 

郭文英: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从投服中心的经验来看,相比一般纠纷,虚假陈述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二是投资者诉求多样,索赔金额不一;三是涉及的上市公司往往财务状况不佳,赔付能力有限,调解意愿相对不高;四是专业性强,对调解员要求较高。 

为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投服中心积极贯彻落实最高院、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践行“枫桥经验”,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从事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目前投服中心建成了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在全国35个辖区建立了调解工作站,与35个辖区39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属地受理,跨区域调解,为全国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家门口”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服务。全面推行小额速调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全国35个辖区211家市场经营主体签署小额速调合作协议,涵盖证券、期货、基金和投资咨询等多个行业。开展网上调解,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合理引导投资者通过中国投资者网平台线上维权,充分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开展在线调解。组建包括高校教授、退休法官、资深律师、行业专家等在内近500名公益调解员,形成全市场、全领域专家调解员库,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提供充足的人才和专业保障。与法院共同推动建立“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后续平行案件调解提供样本,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决纠纷,个性化定制解决方案,满足投资者多元诉求,节约司法资源。 

2020-03-15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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