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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载波会计错误吃警示函 实控人崔健等3人遭谈话

发布人: 点掌投教基地 发布时间: 2019-11-06 15:15: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监管措施〔2019〕20、21号显示,经查,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或“公司”,300183.SZ)于2018年3月29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拟将持有的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东软载波在当期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收益。2019年5月31日,东软载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将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下调1792.4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分别为71.04%、25.89%和18.04%。

东软载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崔健、吴迪、孙雪飞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东软载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上述三名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携带有效证件到青岛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东软载波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软载波成立于1993年6月30日,注册资本4.69亿元,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崔健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崔健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5亿股,持股比例22.27%。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9日,注册资本8100万人民币,当事人崔健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目前显示仍为东软载波,持股比例49%。

当事人崔健自2010年2月22日起任东软载波2届董事长,任期至2019年11月14日,吴迪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今任总经理,孙雪飞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今任财务总监,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今任副总经理。

东软载波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显示,公司确定将安缔诺49%股权以现金支付人民币 44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将不再是安缔诺的股东。

东软载波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3129万元;第二期转让价款: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341万元。”2018年3月29日东软载波收到第一期转让价款暨定金1788万元,与第一期合同约定的3129万元尚差1341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承接方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软载波已多次督促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及最终控制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今未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0号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拟将持有的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当期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收益。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将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均下调1,792.4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分别为71.04%、25.89%和18.04%。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对崔健、吴迪、孙雪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9〕21号

崔健、吴迪、孙雪飞:

经查,我局发现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3月29日,东软载波对外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拟将持有的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公司在当期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收益。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将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均下调1,792.4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分别为71.04%、25.89%和18.04%。

东软载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崔健、吴迪、孙雪飞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三人于2019年11月4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岛证监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0月28日

2019-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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