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正式版本《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14年市值管理首次被写入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文件后,再度发布的专门针对市值管理的重要文件。
被称为“市值管理14条”的本次文件,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在市值管理中的应有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董事长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控股股东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此外,对于两类特殊上市公司——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监管对其市值管理作出特殊要求。
一方面,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开披露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分工、内部考核评价等,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同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另一方面,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对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进一步要求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