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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重点监控四类股票交易异常行为

发布人: 点掌投教基地 发布时间: 2023-11-29 14:45:36

根据《北交所交易规则(试行)》第六章相关规定,北交所在对交易行为监督中的重点监控事项主要包括4类:

一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是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是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等。

具体而言,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2)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4)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5)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7)对单一证券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9)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10)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1)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的;

(12)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3)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4)北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如何披露?

根据《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八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发生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无法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主动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4)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5)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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